首页>资讯 > >正文

宝妈带两岁娃上班,倒叉车致娃伤残!法院判了

双职工家庭,谁来带孩子?这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为了避免孩子无人照看,有的家长会“带娃上班”,但“带娃上班”可能有一定的安全风险。

同安区一宝妈带着2岁孩子到公司上班,在开叉车装货时,不慎将自己的孩子压倒导致伤残。

那么,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同安区法院近日审理这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资料图)

宝妈带娃上班 开叉车不慎将其压倒

2020年6月

林某入职厦门A公司

从事仓管工作

2022年1月10日,因家中无人帮忙带娃,林某带着2岁的叶娃(化名)到公司上班。随后,林某把叶娃安置在公司一楼厂区大门旁的椅子上玩手机,自己到仓库开叉车装货。

不料,叶娃离开座位,跑到林某开的叉车后方。林某倒车时,不慎将叶娃压倒。虽然林某和工友立即将孩子救出并送往医院治疗,但由于受伤过于严重,经过多次手术住院治疗后,叶娃仍需借助辅助器具才能行走,并需要康复训练。

经司法鉴定

叶娃构成

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附加一处九级伤残

一处十级伤残

案发后,厦门A公司筹集8万元转给林某用于垫付叶娃的医疗费,并主动发动供应商、公司职工为叶娃筹款治疗。林某一家也为此付出大量医疗费。

叶娃监护人认为

厦门A公司违章指挥作业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应由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经协商未果,叶娃的监护人向同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厦门A公司赔偿叶娃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厦门A公司辩称

公司不允许带小孩上班,是林某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私自将叶娃带到公司,主动将叶娃置于危险的环境中,并且在开电动叉车时撞到孩子,公司对于叶娃受伤没有任何过错。

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法院这样判决

同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林某在工作过程中驾驶叉车,致使叶娃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由于林某既是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实际侵权人,又是叶娃的监护人,故应当对监护责任及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进行认定。

作为监护人

林某在明知装货过程中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带未满3周岁的叶娃进入工作场所,最终导致叶娃遭受伤害。显然,林某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故其应对叶娃的损失承担50%的侵权责任。

作为被告公司

厦门A公司的叉车无专人管理、无专人培训、无专人驾驶,且其认为操作简单,公司员工均可“随意用”。林某作为被告公司员工,未持有相关叉车驾驶资格证件,且操作电动叉车作业时未能仔细观察作业环境,造成压倒叶娃致其受伤的后果,由此对叶娃的损害结果应承担40%的侵权责任。因林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叶娃受伤的,系履行职务行为,则该部分损失应由用人单位被告厦门A公司承担。

同时,厦门A公司作为涉案损害事件发生地的管理人,有能力更有义务杜绝和防止未成年人进入公司生产区域,但因疏于管理,未能有效阻止叶娃进入公司生产区域,也是造成叶娃损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故对叶娃的损害后果应承担10%的侵权责任。

同安区法院依法认定叶娃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704926.68元。

结合本案事故 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各方过错程度,同安区法院酌定 由厦门A公司对叶娃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经垫付的8万元,厦门A公司仍需向叶娃赔偿272463.34元。

一审作出判决后,厦门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厦门A公司同意支付叶娃款项人民币180000元,款项分二期支付,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不存在任何争议,各方权利义务终结。

记者:陈万泉 通讯员:同法宣

标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