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承包单位按规定自检的基础上,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指定单位进行试验。
2、 见证试验范围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 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质量; 4.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合金窗、塑钢窗材料试验;5、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试验项目。
3、 见证要求: 1.见证试验室必须通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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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见证人必须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5、 3.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封。
6、标识和封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7、 4.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8、 5.见证试验报告单必须由见证人签名盖章,而且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
9、 根据温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通知的有关规定:就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程序明确如下: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定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监理单位见证员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取样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
10、 (1)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11、 (2)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①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CMA章,即计量认证,1年审查一次);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资质证书。
12、 2、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通过业主授权,并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
13、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
14、 3、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 (1)取样: 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 见证人人员:① 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② 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 记;③ 填写《见证记录台帐》。
15、 (2)送检:取样后将试件从现场移交给试验单位的过程。
16、 (3)收件: (4)试验报告: 五点要求:① 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② 试验报告采用省统一用表;③ 试验报告签名一定要手签;④ 试验报告应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⑤ 注明见证人的姓名。
17、 (5)报告领取: 第一种情况: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办理签收登记。
18、 第二种情况: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单位通知见证人上报监督站。
19、由见证人领取试验报告。
20、 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不得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
21、 未注明见证人和无“有见证检验”章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22、 材料进场要登记台帐,见证取样送检试验记录要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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