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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发文提醒,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具有驱蚊防蚊功能的花露水,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都是农药,属于农药的管理范畴;而没有驱蚊作用的普通花露水则属于化妆品。对于“农药”范畴的花露水,只要产品有合法的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号,就说明成分含量已经达到无毒无害的要求,成分符合安全浓度,能保证使用安全,消费者可以放心选购。但孕妇及婴幼儿等特殊人群,不建议长时间接触化学驱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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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近年来,各地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多种标称以植物提取成分为原料,具备防蚊驱蚊功能的“防蚊贴”“防蚊剂”“防蚊液”“驱蚊手环”等产品。我部对此类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农药进行了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药包括用于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据此,判定某种产品是否属于农药,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等进行界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3日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微信公众号、农业农村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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