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原标题:让非法狩猎者在修复生态中知法明理
挥锹培土、挖窝栽树……这一画面来自湖北省某镇的一处山地。据媒体报道,当地三位村民因在地里捕获了一头野猪并将其宰杀,构成了非法狩猎罪,鉴于该行为是为防止野猪践踏庄稼,遂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让村民用植树修复替代破坏行为。这种恢复性的司法实践方式起到很好的释法明理效果,受到当地村民的好评。
最近几年,野猪践踏庄稼、毁坏菜园的情况不少,让一些农民深受其害,但过去因为野猪是受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因此哪怕是野猪毁田伤人,农民也不可私自捕猎捕杀。尽管去年国家出台法律,将办理破坏野生保护动物案件标准由此前的“一只入刑”修改为“价值不足一万元”不再作犯罪处理,给捕猎野猪的行为适当放宽界限,但因其有重要的生态保护价值,随意捕杀仍有很大法律风险。在野猪频繁出没的农村地区,有的农民或是出于防范心理,或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私设关卡的捕猎行为屡屡发生,由此带来不少法律与情理的博弈难题。
从法律来看,这一纸规定是为了约束非法狩猎野猪的行为,往小了说,野猪体型庞大、攻击性强,会给捕猎者造成人身伤害;往大了讲,如果没有法律“红线”,对野猪肆意捕杀,那么将对野生动物资源乃至生态平衡造成破坏。但结合现实情况,很多农户实施捕猎实乃事出有因,初衷是为了保护庄稼田地不受侵害,因此哪怕冒着风险,有时也不得不设法捕之。
面对这样的两难问题,前文中检察院提出的替代修复方案值得称赞。一方面,相对不起诉的处理结果综合考虑了农户捕杀一头野猪的现实情况,判定该犯罪行为轻微,可以酌情裁量处理,另一方面,也兼顾了以法育人的效果,让违法者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在补植复绿的过程中修复替代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身体力行地认识到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价值、加深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
该判决虽是个例,但是带来的思路却很有启发意义。在生态环境发展中,野生保护动物与人类活动范围重合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在农村地区问题更为突出。野生动物当然要保护,但是农民的利益也要维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如果能在造成生态破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有时会起到更好的释法明理效果。让违法者植树补绿的惩罚方式,同时也是一堂生动的田间普法课,可以将相关法律知识和违法严重性深入农民群众心里,达到以案释法的直观效果。但要注意的是,酌情裁量判决的底线一定要守住,不能将其当成恶意破坏生态环境的“挡箭牌”,应在综合研判的基础上作出情法兼顾的处理结果。(刘诗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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