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为投资者和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敲醒警钟。
社保款投资遇到退市公司,投资者成功向爱建证券索赔。
(相关资料图)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披露一份二审判决书,判决爱建证券向投资者曹某某赔偿损失120万元,较此前一审判决,投资者多要回了60万元。
案件细节再次为投资者敲醒警钟,投资需谨慎,“保本保收益”的销售说辞万万不可信。
300万元社保款投资券商资管,却踩雷凯迪生态
案件追溯到2016年10月,爱建证券推广设立“爱建证券爱迪新能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爱迪资管计划”),属于中风险产品。
该计划主要投资于“陕国投·爱迪新能源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爱迪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最终主要用于向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发放信托贷款,补充其流动资金,信托规模3亿元。作为通道,陕国投在其中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爱迪资管计划分别完成三期募集,总金额约1.86亿元,各期期限均为24个月。其中,爱建证券自购了1300万元爱迪资管计划,和 100万元爱迪信托计划。
最终,陕国投共向凯迪生态放款约1.87亿元。
曹某某在2017年3月投资了300万元爱迪资管计划,但这并不是曹某某个人的资金,是工厂工人的社保款。
曹某某表示,300万元投资款系案外人王某为菏泽市牡丹区工艺美术厂工人支付社保的款项,原本存放于当地社保局,后社保局无法继续保管,社保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之子李某某恰系爱建证券青岛营业部销售人员,经社保局该工作人员介绍,李某某推荐了涉案产品,后该笔资金以工艺美术厂的会计即曹某某的名义认购涉案产品。
同为退休人员的曹某某仅有中专学历,此前从未有过投资经历。
曹某某称,涉案产品系先支付投资款后签订合同,风险评估系销售人员指导下进行,未释明风险,未进行合格投资者认定,并向曹某某承诺保本保收益。
2017年11月,凯迪生态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停牌近8个月后,2018年7月复牌,随后出现了超20个跌停板,从4.99元/股跌至1.16元/股。2020年12月,凯迪生态终止上市,被深交所摘牌。
之所以股价狂泻不止,是因为停牌期间,公司债务危机接连爆出,经营情况急转直下,中期票据违约、大股东股票质押回购逾期、股票被冻结、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各种风波之下,2018年5月,爱建证券向凯迪生态发送律师函,并要求爱迪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1个月后,2018年6月,陕国投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2月收到判决,判令凯迪生态向陕国投偿还本金18670万元,利息约297万元及罚息。即便诉讼取得了胜利,深陷泥泞的凯迪生态却已经没有了偿还的能力。
从2017年3月开始投资到2018年6月,曹某某共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27.07万元。2019年3月到期后,由于信托计划未能按时变现,爱建证券决定延期清算。
但是,为解决曹某某的流动性困难,2019年4月,曹某某与爱建证券签订《流动性资金支持协议》,爱建证券同意按照曹某某所持有的爱迪资管计划份额本金的30%为其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具体金额为90万元。
爱建证券收罚单,投资者索赔比例提高
巨大的预期落差,让曹某某将爱建证券的违规行为反馈给监管机构,公司因此收到多份罚单。
2019年6月,上海证监局对爱建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经查,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向客户发送的资产管理计划宣传推介短信存在夸大宣传、未充分提示风险等问题;二是未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制度。
2020年11月,上海证监局责令爱建证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将暂停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指出爱建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二是内部控制不完善,部分投资决策和管理缺乏审慎性,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和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等情况。三是经营管理混乱,内部职能分工执行不到位、人员管理失当。上海证监局给曹某某的答复中,将该罚单直指爱建证券的爱迪资管计划。
2021年3月,青岛证监局也出具罚单,对爱建证券青岛分公司、时任分公司负责人韩新军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指出存在以下行为:在销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面,一是个别客户在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文件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的情形;二是未谨慎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三是销售人员向投资者作出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和承诺收益的行为。在开展客户营销及客户服务方面:一是分公司违规通过第三方公众号从事客户营销活动;二是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及员工在不具备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向客户提供具有证券投资建议内容的服务。
种种罚单表明,爱建证券在其中并没有尽到应尽的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需要承担投资者一部分损失。但是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承担多大程度的损失,一审和二审法院给出了不同的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即使涉案产品确系支付款项在先、签订合同在后、风险评估问卷系在销售人员指导下填写,但曹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其签名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上述签署文件显示,曹某某确认风险评估结果、确认了解产品风险、认可其投资行为,可认定爱建证券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曹某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
一审法院结合爱建证券的过错程度,综合酌定爱建证券对曹某某的赔偿范围为曹某某投资本金的50%,即150万元,扣除已做出弥补的90万元,判令爱建证券赔偿曹某某损失6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爱建证券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和承诺收益的行为可能会使曹某某对投资风险产生一定程度上的误判,进而作出与自己投资预期不符的投资决策,据此可以认定爱建证券在销售案涉资产管理计划时未能完全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故对于曹某某关于爱建证券未尽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结合曹某某本身过错情况以及爱建证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和谨慎勤勉管理义务的过错程度,酌定爱建证券对本案投资者的赔偿范围为曹某某投资本金的70%,即210万元,扣除已做出弥补的90万元,判令爱建证券赔偿曹某某损失120万元。
适当性义务和谨慎勤勉义务究竟如何区分?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怀涛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区别主要在于对应的阶段和违反义务产生的责任类型。适当性义务主要对应产品募集设立阶段,勤勉谨慎义务主要对应产品管理退出阶段。适当性义务性质上属于“先合同义务”、法定义务,强调对“合格投资人”的审查、对产品风险充分揭示和匹配等,违反适当性义务产生的主要是缔约过失责任;谨慎勤勉义务,既包括合同义务也包括法定义务,强调的是券商的积极性和专业性,违反谨慎勤勉义务产生的主要是违约责任。
“但实践中区分并不严格,有观点认为适当性义务属于谨慎勤勉义务的一部分。”王怀涛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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